消费者网上“半岛·体育中国官方网差评”商家 算侵权吗!

2024-08-08 05:10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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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瑜伽课前准备瑜伽课前注意事项现如今,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,常会进行一些评价。被“种草”的商家自然喜笑颜开,而对于一些不好的购物体验,消费者发表的“差评”,是否构成侵权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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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几个月后,海景瑜伽馆与在同一个商场的美美瑜伽馆(化名)共同张贴声明,表示出于经营成本考虑,现将两馆合并,师资及管理团队交给美美瑜伽馆负责。

  得知该消息后,芃芃便向海景瑜伽馆申请退卡,但瑜伽馆以芃芃的卡过期为由拒绝退款。芃芃觉得海景瑜伽馆很有可能跑路,便在该瑜伽馆的大众点评页面发表差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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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而,芃芃始终没有得到瑜伽馆的合理解释,她便在“瑜伽馆调解沟通群”中,继续尝试联系相关负责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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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海景瑜伽馆认为,芃芃的恶意评论毫无事实依据,对瑜伽馆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,于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,要求判令芃芃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及微信中的不实言论,停止侵权行为,并向瑜伽馆赔礼道歉,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

  芃芃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反馈,市场监管局答复表示,执法人员到该瑜伽馆检查时,瑜伽馆大门紧闭无经营迹象,拨打登记电话无人接听,拟将该瑜伽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芃芃发表的评论,主要是涉及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,虽然个别言词稍显过激,但并无明显的侮辱、诽谤内容,目的在于要求瑜伽馆积极处理退卡退款事宜。但瑜伽馆负责人员始终未与芃芃及时有效沟通,而芃芃也已将点评删除,故认定芃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。故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瑜伽馆的诉讼请求。

  另外半岛·bob官方网站,海景瑜伽馆在芃芃评论前就已公告停馆并与他馆合并,且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上门均未见经营,难以证实芃芃的评论会造成海景瑜伽馆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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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。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后,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,但不得做虚假陈述或有侮辱、诽谤等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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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消费者权益保》第十五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对生产者、经营者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、评论,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但借机诽谤、诋毁,损害其名誉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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